(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春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张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谢春平,张锋,蒙城县顺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成厚,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春平,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树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锋,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蒙城县鲲鹏路*号。法定代表人:郑若男,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春平、张锋、蒙城县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成厚、被上诉人谢春平及委托代理人王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锋、蒙城县顺天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9日17时30分,被告张锋驾驶皖S×××××号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蒙城县经济开发区逍遥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行驶,原告谢春平驾驶的两轮电瓶车撞到,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到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支付医疗费67401.51元、护理费40天×94.08元×2人=7526.4元,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为40天×94.08元=37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600元。病例中的医嘱说明原告出院后需要休息2个月,由于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出院,出院后的误工费自2011年8月19日以后计算60天,误工费出院后为60天×94.08元=5644.8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为1032元,外购药255元,交通费540元,以上各项合计91482.91元。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确认张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车辆皖S×××××号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保额为2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被告张锋在原告治疗期间付原告医疗费18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皖S×××××号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保额为2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先予执行)、财产损失1032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0450.9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锋已给付原告的18000元由原告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退回。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83元,原告负担227元,被告张锋负担1000元财产保全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蒙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关于我司承担误工护理及医疗费不合理部分;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理由: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失公平。1、一审法院判决的误工费和护理费标准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未提供相关误工护理证明,该起案件原告做小卖部生意。一审法院按照94.08元每天计算护理及误工,缺乏依据,标准过高。2、医疗费应剔除不合理部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谢春平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维持原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健康权受侵害,侵权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谢春平系城镇居民,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认定误工费及其亲属护理期间的护理费,并无不当。谢春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且与其病历、诊断证明能相互印证,故原审认定解春平的医疗费数额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