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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蒋妙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东,蒋妙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建东,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蒋妙芝,女,194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东诉被告蒋妙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东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东撤诉。本案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计667元,由张建东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