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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自幼系老人订的娃娃亲,后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先后生育有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并结婚,1992年11月26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不睦,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6月我与被告在北京处理小女儿婚事时发生了争吵,被告随后外出下落不明。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和提交���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即同居生活并生育有三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并成家。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2008年6月原、被告在北京处理小女儿婚事时发生了争吵,被告随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本院依法调查被告之母屈某某、陈某某、尚某某、马某某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子女,但因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7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亚龙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余更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