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婺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鲍某某、周甲等与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周甲;周乙;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民初字第646号原告:鲍某某。原告:周甲。原告:周乙。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金××医院,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路××号。负责人:陈某某。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鲍某某、周甲、周乙诉被告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金××医院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名称是文荣医院,而非原告起诉的金××医院,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经本院审查,原告起诉的本案被告金××医院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鲍某某、周甲、周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