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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段旭军与胡建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旭军,胡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段旭军,农民。被执行人胡建山,农民。本院在执行段旭军诉胡建山(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山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段旭军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胡建山尚欠申请执行人段旭军借款26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5200元、执行费3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9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