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晓莉与青岛恒裕地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莉,青岛恒裕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莉,女,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恒裕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建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亚历山大.培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晓莉与被执行人青岛恒裕地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1]第803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1]第80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