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龙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继方与季宗平、邱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继方;季宗平;邱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龙商初字第216号原告:陈继方。被告:季宗平。被告:邱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方与被告季宗平、邱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方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继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陈继方负担。审 判 员 吴孝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