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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海军诉张喜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军,张喜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2号原告:马海军,(又名马小军),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全安,苏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喜芳,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军诉被告张喜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军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翠萍审 判 员  候鸟龙人民陪审员  张雅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