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海军诉张喜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军,张喜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2号原告:马海军,(又名马小军),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全安,苏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喜芳,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军诉被告张喜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军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翠萍审 判 员 候鸟龙人民陪审员 张雅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