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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芳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被告曲周金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芳,秦素花,秦扬扬,秦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曲周金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赵文芳。原告秦素花。原告秦扬扬。法定代理人赵文芳。原告秦海涛。法定代理人赵文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负责人李冬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曲周金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宋俊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芳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被告曲周金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芳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芳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芳、秦素花、秦扬扬、秦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文芳、秦素花、秦扬扬、秦海涛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