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邢东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姚媛媛与邢台市人民医院、王志恒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媛媛;邢台市人民医院;王志恒;胡安山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东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姚媛媛,女,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医院院长。 被告王志恒,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胡安山,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媛媛与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王志恒、胡安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媛媛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媛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媛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姚媛媛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敬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