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任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朱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左广利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