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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任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朱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左广利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