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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执字第0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泽辉与陶要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泽辉,陶要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执字第00248-2号申请执行人程泽辉,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陶要进,男,1958年6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泽辉与陶要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年1月13日本院以(2011)松民二初字第00097-3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陶要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龙门花园旁证号XX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现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给付案件执行款186000元,且由宿松县公安局夏定明提供执行担保,保证在2012年4月27日前给付余款112000万元,故对上述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要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龙门花园旁证号为XX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