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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行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局,绍兴市越城区竹君园教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行审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张龙。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竹君园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袁志鹏。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局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绍兴市越城区竹君园教育中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绍市越城管罚(2012)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绍市越城管罚(2012)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竹君园教育中心在市区凤江路86号门前人行道上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占用人行道面积约1平方米,方量约0.5立方米,影响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局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越城管罚(2012)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绍市越城管罚(2012)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棣审判员 谢荣兴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