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25号原告王XX,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XX,男,1963年3月7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2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减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