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开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翟明霞诉被告李建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明霞,李建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566号原告翟明霞,女,1979年11月15日生,无业,住唐山市。被告李建秋,女,1972年5月10日生,个体,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翟明霞诉李建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明霞于2012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明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明霞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