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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代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71号原告代某,女,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陈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代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原告代某拒不交纳公告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代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娟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人民陪审员  赵玲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忆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