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代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71号原告代某,女,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陈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代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原告代某拒不交纳公告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代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娟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人民陪审员 赵玲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忆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