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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520号原告任某某,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任国民,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某某,女,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琼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