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春仙与应伟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春仙,应伟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蒋春仙,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彩燕,农民。被执行人应伟科,农民。申请执行人蒋春仙与被执行人应伟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台仙下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应伟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春仙借款本金5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13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