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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王某,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朱某,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陶正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