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王某,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朱某,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陶正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