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西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李锡廷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廷,于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李锡廷,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莱西市人。被执行人于仁德,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锡廷与被执行人于仁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3532元。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执行。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2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案款12000元,2012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明:经我们双方自行协商,被执行人于仁德一次性付款12000元,余款及利息部分我自愿放弃,其它互不追究。2012年4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12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