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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新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鸿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华新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鸿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835号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祝社宁。委托代理人李宏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运来,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新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一路15号。法定代表人胡庆建。被告上海鸿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阂行区虹井路185号5楼。法定代表人曾焕馄。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新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鸿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649元。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