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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兆丰与王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宫初字第00308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丰,王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308号原告王兆丰。被告王凯。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丰与被告王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