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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陈生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生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生派,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于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0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生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生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上旬至下旬期间,被告人陈生派雇请黄某1(已判刑)为其贩卖毒品海洛因,黄某1先后在红海湾区东洲四村,分别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张某、黄某2各5次,共得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陈生派在上述地点又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曾某、黄某3各一次,共得款人民币30元,贩卖给吕某10次,共得款1600元。2011年9月11日,被告人陈生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二小包及透明胶袋等物品。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生派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陈生派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间,被告人陈生派雇请黄某1(已判刑)为其贩卖毒品海洛因,黄某1先后在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东洲街道四村陈生派的祖公厝,分别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张某、黄某2各5次,共得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陈生派在上述地点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曾某、黄某3各1次,共得款人民币30元,贩卖给吕某10次,每次160元,得款1600元。2011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生派在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东洲街道东四村林厝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2小袋及透明胶袋等物品。从被告人陈生派身上缴获的结晶状物1小袋经毒化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72克,缴获的灰白色粉末状物1小袋经毒化检验含有海洛因成份、净重0.7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生派在一审庭审的辩论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2、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国庆节前后,陈生派以提供海洛因给他吸食作为报酬,由他替陈生派贩卖毒品海洛因,他每天上午9时多到生派的祖公厝,生派给他6、7包毒品海洛因,吸毒的人拿钱给他,他就将生派给他的里面放有海洛因的胶管拿给购毒者,他卖海洛因给张某,其他的许多人都不知道姓名,2010年10月上旬,张某与另一名男子共5次到东洲四村生派的祖公厝找他,每次每人向他购买30元的海洛因,他们将钱给他后,他就将那胶管拿给他们,这5次都在上午交易,吕某找过他要购买海洛因,他打电话给生派,吕某也是贩毒的,每次都是直接向生派购买1克以上的海洛因,购买了多次。经辨认相片,指认出张某、黄某2就是一起向他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人。2、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0月上旬他与张某共有5次到东洲四村陈生派的祖公厝向黄某1购买海洛因,每次买30元,一共150元,张某也每次买30元,每次黄某1都掏出一小截的胶管给他,里面放海洛因,黄某1替陈生派贩卖毒品海洛因,他几次看见陈生派到祖公厝来,要买1克以上海洛因的,陈生派都亲自过来送,他看见陈生派将黄某1卖海洛因得到的钱收走。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黄某1就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3、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10月上旬他与黄某2共5次到东洲四村陈生派的祖公厝向黄某1购买海洛因,每次买30元,一共买了150元,黄某2也是每次买30元,买了150元,每次他和黄某2各自拿钱给黄某1,黄某1就掏出一小截的胶管给他们,里面就放海洛因,都是在上午购买,黄某1替陈生派贩卖毒品海洛因,他与黄某2几次在那祖公厝吸毒时,看见陈生派将黄某1卖海洛因得到的钱拿走,并将放有海洛因的胶管拿给黄某1贩卖。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黄某1就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4、证人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黄某1替陈生派贩卖毒品,2010年10月10日左右中午约1时,他到东洲四村陈生派的祖公厝去购买海洛因,见黄某1一个人躺着,他说要买1克海洛因,黄某1就打电话给陈生派,说1克要160元,一会儿,陈生派就来到祖公厝,将一个胶袋拿给黄某1,黄某1就向他拿了160元,将那胶袋拿给他,他看到袋里有一块海洛因,接下来的十多天,他每天中午1时多都到东洲四村陈生派的祖公厝购买海洛因,每次黄某1都打陈生派的电话,陈生派亲自拿1克海洛因来到,将装海洛因的胶袋交给黄某1,黄某1收160元后,将那胶袋拿给他,他一共向他们购买了10次海洛因,每次1克,一共1600元。经辨认相片,指认出黄某1、陈生派就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底一天,他到陈生派的旧厝向其购买了15元海洛因,第二次他再向陈生派购买海洛因后,陈生派说阿友帮其贩卖海洛因,如果下次过来买货,其不在就跟阿友拿,10月底一天,他到陈生派的旧厝向他购买毒品时,看见黄某3坐在客厅的凳子上注射海洛因,他向陈生派购买了15元海洛因后就离开。6、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底一天,他到陈生派的旧厝向陈生派购买了15元海洛因,他拿到海洛因以后就坐在陈生派旧厝客厅的凳子上注射,注射了一半就看见曾某进来,曾某向陈生派购买了15元海洛因就离开了。7、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1)228号),证实从被告人陈生派处缴获的结晶状物1小袋经毒化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72克;缴获的灰白色粉末状物1小袋经毒化检验:含有海洛因成份,净重0.79克.8、《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片》,证实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陈生派身上扣押了可疑毒品2小袋,锡纸7张,薄膜胶袋23个,铁盒1个,及扣押物品的情况。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生派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多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生派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生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生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人民陪审员  黄永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