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高建恒与刘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恒,刘书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高建恒,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太古庄乡高赵圈村人,现住。被告刘书英,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太古庄乡高赵圈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恒与被告刘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恒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