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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高建恒与刘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恒,刘书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高建恒,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太古庄乡高赵圈村人,现住。被告刘书英,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太古庄乡高赵圈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恒与被告刘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恒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