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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纯排与宋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纯排,宋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孙纯排,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宋振福,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孙纯排与被执行人宋振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国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