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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俞百松与蒋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永智,俞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永智。委托代理人:季昀。委托代理人:夏晨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百松。委托代理人:李志钢。上诉人蒋永智与被上诉人俞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