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俞百松与蒋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永智,俞百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永智。委托代理人:季昀。委托代理人:夏晨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百松。委托代理人:李志钢。上诉人蒋永智与被上诉人俞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