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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惠州市联艺园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惠州市联艺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惠州市联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溪洋门輋白坟前。法定代表人张填彪。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惠州市联艺园林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419元。至今,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