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建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建商初字第150号原告王某。被告饶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再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起诉称,2011年6月14日、7月6日先后两次出借给被告饶某某人民币共计43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被告口头承诺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现因被告负债巨大回避原告,不按约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并支付利息5876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借款人饶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杭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侦查。根据现有的事实与证据,本案的性质存在不确定性,借款人饶某某是否构成犯罪,不应由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认定。如经过相关职能机关的认定,不能确定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