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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民再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宁波乐伟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乐伟机械有限公司,陈威,林永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再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乐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飞。委托代理人:周联镇。委托代理人:李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威。原审第三人:林永康。现羁押在宁波市黄湖监狱。再审申请人宁波乐伟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威、原审第三人林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宁波乐伟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