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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姚建忠与农工商超市集团嘉善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忠,农工商超市集团嘉善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姚建忠。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嘉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葛培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忠与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嘉善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建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姚建忠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