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江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王江梅与史维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2)浦江民初字第431号王某某诉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2月8日生。被告史某某,男,1970年1月16日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史某某辩称,借条是我打的,但我不同意给这笔钱。原告是另一人的会计,我们在另一人那儿拿钱都是打的借条,这笔钱是工程款,我在另一人处的工程款还没有结算。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3日,史某某向王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人民币50000元。嗣后,史某某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庭审过程中,王某某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史某某向王某某借款有借条为证,史某某应及归归还所借款项。现史某某未能归还,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史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