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董琴娣、陈登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董琴娣,陈登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芜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王玉凤,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琴娣,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陈登炎,住安徽省芜湖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虹,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凤诉被告董琴娣、被告陈登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凤及委托代理人张海涛、被告董琴娣、被告陈登炎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凤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于2010年5月30日共同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计息,归还期限为一年,逾期归还按年利率50%按天计息并加罚息,同时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对此,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收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归还了本金200000元及2011年12月31日前的约定利息。此后,余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300000元及2012年元月1日以后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9000元。原告王玉凤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借款合同及借条,证明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约定的相关条款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实现其债权所产生的代理费9000元的事实。两被告辩称:借款合同及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要求逾期利息仍按约定利率2%计算利息,律师代理费不应承担。两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流动资金,于2010年5月30日共同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计息,归还期限为一年,逾期归还按年利率50%按天计息并加罚息,同时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对此,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收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只归还了本金200000元及2011年12月31日前约定的利息。此后,余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的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没有按借款合同如约还清原告的借款本息,引起本案纠纷,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对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琴娣、陈登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玉凤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该息从2012年元月1日起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董琴娣、陈登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玉凤的律师委托代理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8455元,由被告董琴娣、陈登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陶正龙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娟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