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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来法与山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法,山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265号原告李来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雷。被告山忠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海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羽振。原告李来法为与被告山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新农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来法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雷和被告山忠伟的委托代理人郑海江、张羽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为一个单位的同事,自1991年开始被告以投资商品房的名义向原告借钱,截止到2002年底,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及其亲属多次催讨,被告虽认可,但是拖延未还。2012年1月4日,在原告再次催讨下,被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及时归还。被告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整;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1771.5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计算,从2012年1月4日起算至2012年2月21日,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计算的利息损失。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立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自1991年以来陆续向原告借款,其欠款的事实。被告辩称,被告是残疾人,借款二十万元的事实不存在。立据是原告夫妻以及儿子强按书写,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原告的诉请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希望驳回原告诉请。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残疾人证、困难家庭补助证,证明被告是残疾人,没有履行能力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一、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这是被强迫书写的,对借据本身的内容即1991年以来在原告处取走借款二十万元的事实也有异议,且该证据是立据而不是借据。本院认为,被告对该立据系其出具的事实并无异议,其虽主张该立据系被迫出具,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即使是残疾人也不能免除其还款义务,原告本人也是残疾人。本院仅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原为同事关系,自1991年以来,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02年底,共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2012年1月4日,经原告催讨下,被告出具立据一份,内容为:“兹有山忠伟自1991年来向李来法处取走人民币二十万元,由山忠伟及时归还给李来法。”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立据上载明“由山忠伟及时归还给李来法”,如果没有借款的事实,又何来“归还”一说?被告虽为残疾人,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立据是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曾经发生借贷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的,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被告关于从立据上的“取”字可以看出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借款事实不能成立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另,对被告关于该立据系被告被强迫出具的辩称,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其系被胁迫的事实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张自2012年1月4日起计付利息损失的依据不足,利息损失应自其起诉之日起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来法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山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来法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李来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4元,由被告山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