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乔民初字第191号-1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秦建忠与钟庆奇、禚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忠,钟庆奇,禚秀梅,昌乐东方晨韵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191号-1原告秦建忠。被告钟庆奇。被告禚秀梅。(系被告钟庆奇之妻)。被告昌乐东方晨韵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庆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建忠与被告钟庆奇、禚秀梅、昌乐东方晨韵乐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依法查封被告昌乐东方晨韵乐器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昌乐东方晨韵乐器有限公司房产及土地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