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台辖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辖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上诉人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2)台仙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丈夫李美生生前未曾在仙居经商,也未听说李美生有向被上诉人借款事宜,现被上诉人起诉,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仙居县,其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