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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王骄、陈向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王骄,陈向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020号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李姝。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1453670。被告王骄。被告陈向道。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 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