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王骄、陈向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王骄,陈向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020号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李姝。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1453670。被告王骄。被告陈向道。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 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