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民一初字第00588号原告:江某,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吴娣,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