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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白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抚育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白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回族,1996年3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马某,女,回族,1971年6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系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生母。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大专文化,西部钻探克拉玛依钻井研究院职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2010)克中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支付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抚育费1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12892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世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