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泉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泉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泉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泉某负担。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