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爱珍、赵国芳、赵国营、赵国有与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东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珍,赵国芳,赵国营,赵国有,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珍,女。申请执行人赵国芳,女。申请执行人赵国营,男。申请执行人赵国有,男。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东村村民委员会。李爱珍、赵国芳、赵国营、赵国有与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东村村民委员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东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104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谷东村村民委员会自2012年3月20日起以107916.3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