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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董门娟与陈海巍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门娟,陈海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555号原告董门娟。委托代理人刘国宝。被告陈海巍。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华源发展大厦1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门娟诉被告陈海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门娟以损失金额尚未确定为由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门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门娟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