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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玄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玄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南京市,户籍在南京市玄武区。2011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5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苏A×××××号轿车,沿珠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玄武区政府门口对面路段时,撞倒由北向南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致其受伤后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晚6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苏A×××××的小轿车,沿本市玄武区珠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玄武区政府门口对面路段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陈某未停车让行,撞到由北向南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田某,至其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证人陈某、杜某的证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摄影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 海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凌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