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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赵某,农民,景县广川镇姚家庄村。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志广代理审判员  李风志人民陪审员  蔡铭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