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台辖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上××司、邱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司,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辖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司,住所地上××519、521室。法定代表人邱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上××司、邱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商初字第2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上诉人单方出具的关于未付货款的说明,不具有与合同同等效力,不能据此确定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交的货款清单上有上诉人的签章,且载明“履行地温岭”,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温岭市,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罗武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