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肥东执字第0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跃武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武,昂圣海,程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00233-2号申请执行人:王跃武,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昂圣海,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程云霞,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昂圣海、程云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昂圣海、程云霞于2011年4月5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昂圣海、程云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1幢405室登记在被执行人昂圣海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昂圣海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1幢405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肥东0398**);三、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正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