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象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魏建新与李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峻;魏建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象民初字第69号 原告魏建新,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真理,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峻,男,侗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桂林市。 本院受理了原告魏建新与被告李峻土地转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与该案诉争相关的土地位于桂林市灵川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贺 亮 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 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兼书 记员  韦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