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强与代叶晗、谢兴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代叶晗,谢兴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高强。委托代理人毛平。被告代叶晗。委托代理人范祎。被告谢兴强。委托代理人谢文果。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定负责人杨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强与被告代叶晗、谢兴强,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强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