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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作稳、张士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稳,张士建,杨令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巨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张作稳,男,24岁,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士建,男,43岁,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杨令建,男,29岁,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作稳与被执行人张士建、杨令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巨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士建、杨令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文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