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洛阳龙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洛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互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龙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西安洛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龙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洛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龙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洛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洛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1066.9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西安洛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20日起以1646649.9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