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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新民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01054号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代码证号77480517-9。法定代表人李维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芳,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陈浩,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秀芬,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荣鑫 来自: